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、登记、报告、整改制度

发布者:孙雅琼发布时间:2022-03-17浏览次数:1792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随着现代教育的改革,学生的动手能力、创新科研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各院校的重视,实验室是学生这些能力锻炼和提高不可缺少的平台。资金投入逐年增加,实验设备不断更新,实验室变得更加复杂,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。为保证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,做到零事故的发生,本中心特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、登记、报告、整改制度。

第二条  各部门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、登记、报告、整改工作。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、全面及时、专人负责、严肃认真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 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

第三条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,

填写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表。

第四条 安全隐患排查应考虑以下内容里的各项因素:

1.用水用电的控制;

 2.用火的控制;

 3.物品防丢失和防失密的措施;

4.易燃、易爆品的控制;

 5.仪器设备安全操作的控制;

 6.搬运吊装运输的控制;

 7. 其他因素。

第五条  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负责维护责任区内安全设施的完好性,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安全负责人报告。安全责任人有权利中止一切违反安全的作业活动。

第三章  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实施过程

第六条 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对实验室的废水、废物、废气、噪声等有可能构成环境污染和师生健康、安全的影响因素实施排放控制。对有可能危害师生安全的作业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。

第七条  各有关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督促师生穿戴和实施防护设施,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停止学习。

第八条  各级安全负责人应对安全防护要求的实施进行监督。

第九条  各实验室禁止一切与教学无关的物品进入使用、摆放和储存。

第十条 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负责所辖范围内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,并各实验室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十一条  对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应由厂办负责登记和接待,在获准后指定专人陪同参观访问,防止发生安全问题。

第四章  实验室安全隐患登记和报告制度

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时,应及时填写安全隐患登记表,并向立即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报告。

第十二条  当出现仪器设备或设施损坏时,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蔓延,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的任何一级领导,做好损坏现场的记录。

第十三条  当出现或发现被检物品损坏或丢失时,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,防止其他物品再次出现类似情况。做好损坏/丢失现场的记录。

第十四条  当教学中出现停电、停水、停气等影响教学的故障时,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首先对仪器设备实施保护措施,防止仪器设备和物品损坏,同时做好现场记录,向任何一级领导报告。

第五章 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制度

第十五条  各实验室在安全隐患排查、教学过程安全检查与监督、安全定期评估中,就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、仪器设备与材料、实验记录等当中的发现不符合项必须整改,由安全工作督察组提出书面的具体整改要求,送交至实验室相关责任人。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收到整改要求后制定整改措施,经上级安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进行整改。

第十六条  制订整改方案

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,提出整改的具体方案和措施。安全整改措施应规定出使用程序、操作步骤、监控手段、施救措施。

第十七条  实施整改

整改方案经安全工作督查组批准后,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、并认真进行纠正,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。

第十八条  复检验收

安全工作督查组对实验室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,确保实验室整改达到预期目的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石油工业训练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石油工业训练中心